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唐佩蓉
上列
聲請人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4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4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
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7月2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