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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金保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裕保 
代  理  人  莊妍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榮勝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吳振銘
玉山商業銀行光華分行
111年4月15日
91,35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