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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醴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修 




代  理  人  劉集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4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藍印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温昭
華南商業銀行大眾分行
111年5月31日
15,522元
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