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醴醐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集暐
主 文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4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