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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代  理  人  邱松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2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鈺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竹東分行
110年2月5日
11,137元
SCAA0000000

002
鈺立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竹東分行
110年2月5日
14,522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