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元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催字第49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