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1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之被
繼承人黃聰成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1年度催字第44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被繼承人即如附表所示證券之原
所有權人黃聰成已於民國111年9月14日死亡,黃聰成繼承人有聲請人、陳玉品、黃碩彥、黃碩仁、黃怡綺(下合稱黃聰成全體繼承人),黃聰成之遺產業經黃聰成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取得如附表所示證券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黃聰成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
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基此,黃聰成全體繼承人已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據該協議書所列如附表所示證券為聲請人所有,則聲請人之主張,應
堪採信。
二、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