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曾快妹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附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