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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徐新慧 

代  理  人  陳文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7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上賀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武陸
彰化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10年3月25日
19,400元
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