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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譽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坤輝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乙紙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安捷利營造有限公司吳莉莉
彰化銀行北新竹分行
110年10月25日
44,000元
NN 7506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