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梁添武
代 理 人 呂秀枝
上列
聲請人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該紙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3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9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2月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