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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嘉里醫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代  理  人  陳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30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無尾熊藥師藥局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六家分行
111年5月31日
21,600元
WV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