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楊曜嘉
代 理 人 鄒季珍
主 文
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21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21號
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