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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御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彥博 


訴訟代理人  陳韋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7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偉暉汽車電機行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
110年3月20日
42,000元
X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