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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信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鄉○○村○○路00000號送達代收人  陳玥秀   

法定代理人  蔡清森 
訴訟代理人  吳杰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9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信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蔡清森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六家分行
110年9月3日
4,779元
TX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