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信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鄉○○村○○路00000號
送達代收人 陳玥秀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18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