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11號
原 告 詹智堯
上列原告與
被告泓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之金額,其中新台幣(下同)25,000元係屬績效獎金及季獎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繳納此部分之裁判費三分之二,故此部分應先繳納裁判費333元;其中608,400元之請求部分,應繳納裁判費6,610元,是
本件合計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6,9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