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張峻源
相 對 人 高通半導體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因合約終止事件聲請調解,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正確調解聲明,諸如係欲請求確認
兩造間
僱傭關係仍存在,或係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
資遣費金額等事項,又如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則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核計為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補繳調解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