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80號
原 告 顏維辰
上列原告與
被告迅馳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參拾陸萬參仟玖佰捌拾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參仟玖佰陸拾參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原告應先繳納
上開裁判費之三分之一即貳萬肆仟陸佰伍拾肆元(即73,963元×1/3=24,65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六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伍拾肆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