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宥溱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全民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
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聲請人所提之股東同意書,僅能證明聲請人有受讓相對人股份之事實,尚無法證明繼續6個月以上及現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1%之事實)。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
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四、請說明聲請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之「
期間」、「具體項目」及「範圍」,併請陳明檢查之必要性及具體事證。
五、聲請人應釋明是否願預付檢查人之
報酬等費用。依
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