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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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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9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89號
債  權  人  遠昌發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常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堯禹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堯禹鑫企業有限公司設臺南市址,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