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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46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684號
債  權  人  優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清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臺中○○○○○○○○○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