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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56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631號
債  權  人  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宇 

債  務  人  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明達 
人                      1

一、債務人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312,390元及新台幣22,729,230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明達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已出境,並於民國112年4月11日遷出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