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81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于正龍即袁智暉即袁正龍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參佰伍拾壹元整自民國112年1月14日起至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于正龍於000年0月間向
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二)債務人
迄111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72,860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37,503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35,351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6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35,351元自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