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8721號
代 理 人 朱大維
曾嬿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原本、
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589,02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1,589,023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