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司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謝俊安即台灣英特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賴建宏律師
主 文
准
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六日完結台灣英特格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
理 由
一、
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
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15日就任為台灣英特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43號呈報清算人
准予備查,復經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7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12年8月16日完結清算完結清算在案,
惟因該公司尚有
訴訟繫屬,無法於
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
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本院調取上開呈報清算人事件及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
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3年2月16日完結台灣英特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