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司字第217號
主 文
准
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一日完結啟德工程有限
公司清算。
理 由
一、
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
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就任為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89號呈報清算人
准予備查,因公司清算事項尚未完成,無法於
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
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
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8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及歷次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
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3年5月1日完結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