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字第 537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3709號
併案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併案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鄧世揚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併案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債務人鄧世揚業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應由債權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以續行執行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113年3月29日均已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電子匣門收文狀態查詢表乙紙附卷可稽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3年4月10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3年4月12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等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