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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楊惠禎 
代  理  人  張宛華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謝沛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及附件一關於更生方案之「還款期限為6年(72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還款期限為6年(24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