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徐嘉翎 
代  理  人  金勝龍 
相  對  人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 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裁定開始更生在案,債務人113年9月10日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以下同)2,500元,每1個月為1期,每期在20日給付,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180,000元,清償成數為8.1%,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一)經查債務人投保之三商美邦人壽防癌險已於110年6月19日停效,南山人壽保單已於108年10月25日、111年5月2日停效,且均無解約金,另台灣人壽為團體保險,是債務人財產資料名下並無財產或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解約金,而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180,000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未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有本院職權查詢債務人最近兩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資料、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回函、債務人提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查詢結果回覆書等附卷可稽。又債務人於民國112年4月聲請更生,故聲請更生之前二年即為110 年4月至112年3月,依債務人110 、111、11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所得總和均為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是債務人所提方案尚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4款不得認可之情形。
    (二)債務人陳報現仍為高晟藥師藥局計時工作人員,每月收入為17,000元,並提出收入證明切結書(切結書上為每月16,000元)為證,另其到院表示,因尚需照顧患有癲癇的妹妹,並帶其看醫生,故無法有正常一個月27,000元之收入,目前為打工性質,看店長能否讓我工作時數增加,藉此增加薪資收入,並提出妹妹徐翊婷之輕度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妹妹之子就讀南台科技大學之再學證明書影本為證,債務人並願以縮減支出並再增加收入17,000元作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收入,尚具清償之誠意,故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所得應以17,000元列計。
    (三) 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14,500元,係包含房租及個人支出,已遠低於於行政院內政部公告之113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已屬節省開支之人。是債務人已撙節開支,並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幾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確有清償之誠意。
三、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規定之盡力清償,於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既債務人已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180,000元已高於上開視為盡力清償標準【計算式:(17000 ×00-00000 ×72)×0.8=144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其立法意旨已指明還款金額佔總債權金額之比例多少、債權人債權因此蒙受多少損害、其負債是否肇因於債務人不知節制或過度浪費之行為,皆審核更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考量之範圍。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