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黃廷鳳 

代  理  人  余嘉勳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俊煒 
相  對  人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3年5月27日以新院玉民寶112司執消債清16字第20012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