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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徐彬勝(原名徐國郎)
代  理  人  鄭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俊煒  
相  對  人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培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光行銷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業依民國113年4月17日裁定所示之清算財團處分方法,裁定附表編號(一)新竹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6分之1)經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拍賣,拍定後並經本院製作分配表進行分配,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編號(二)○○○○銀行美金存款餘額100元經本院函詢全體債權人不予納入分配無反對意見。茲本院業依裁定將清算財團財產處分完畢,有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回函、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