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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徐甄鎂  

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鄭伊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鄒永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