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
複代理人 梁曉雲
張喬景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鄭明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李瑞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周昱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事件裁決中心)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
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前
經查得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以新院玉民寶112司執消債清28字第20167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依據
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
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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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保險公司回覆,其價值為61,172元。不解約,由債務人向本院提出同額款項,由本院續行分配。 |
| | 依保險公司回覆,其價值為24,767元。不解約,由債務人向本院提出同額款項,由本院續行分配。 |
| | 依保險公司回覆,其價值為29,813元。不解約,由債務人向本院提出同額款項,由本院續行分配。 |
| | 西元1991年出廠,且債務人陳報該車已報廢,是認無殘值,而不予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