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
複代理人 梁曉雲
張喬景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鄭明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 理 人 林煥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李瑞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曾郁翔
代 理 人 周昱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事件裁決中心)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
可稽,經核並無違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