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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詹兆順即詹兆雲




代  理  人  陳建源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楷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鄧文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經裁定為債務人提繳之國泰人壽保單現值新臺幣40,154元,本院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