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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宋品毅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張景嵐  
相  對  人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胡家綺  
            翁千雅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鄧文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