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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甘鈺琳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2年8月21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3年5月20日以新院玉民寶112司執消債清35字第18798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僅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調查保單是否有質借?是否有其他保單?等,其他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並無不同意之意思表示。其債務人所投保商業保險僅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又依保單明細表所示,上載保單借款/保險費墊繳紀錄為「無」,有本院職權調取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8日南壽保單字第1120003593號函、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1日南山保字第1120002312號函、債務人陳報清算財團清冊等在卷可稽。又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出具體反對之依據,是清算財團範圍應如附表所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編號
財產名稱
處分方法
1
南山人壽保單(依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8日函覆解約金現值為17,833元)
採不解約,由債務人向本院提出17,833元等值款項供本院分配。
2
車號000-000機車(西元0000年0月出廠,依估價單所示現值1,000元)
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提出1,000元等值款項供本院分配。
3
新竹西門郵局存款750元
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提出750元等值款項供本院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