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
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2年8月21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附卷
足憑。
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
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
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3年5月20日以新院玉民寶112司執消債清35字第18798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僅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調查保單是否有質借?是否有其他保單?等,其他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並無不同意之意思表示。其債務人所投保商業保險僅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又依保單明細表所示,上載保單借款/保險費墊繳紀錄為「無」,有本院職權調取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8日南壽保單字第1120003593號函、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1日南山保字第1120002312號函、債務人陳報清算財團清冊等在卷
可稽。又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出具體反對之依據,是清算財團範圍應如附表所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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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山人壽保單(依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8日函覆解約金現值為17,833元) | 採不解約,由債務人向本院提出17,833元等值款項供本院分配。 |
| 車號000-000機車(西元0000年0月出廠,依估價單所示現值1,000元) | 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提出1,000元等值款項供本院分配。 |
| | 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提出750元等值款項供本院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