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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甘鈺琳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  理  人  陳映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