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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謝月英 

代  理  人  張宛華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  理  人  羅明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魏健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機車估價之現值新臺幣10,000元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