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余權福  
代  理  人  葉芷楹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業依民國113年5月15日裁定所示之清算財團處分方法,裁定附表編號(一)新竹市○○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各63分之1)經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八次拍賣未拍定;編號(二)新竹市○○段000地號及同段000建號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667號拍定之案款新臺幣1,773,300元解繳到院,並經本院製作分配表進行分配,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依裁定將清算財團財產處分完畢,編號(一)之不動產處分無結果應返還債務人,有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回函、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