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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蕭月妮  
相  對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吳彰殷(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蔡明順(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黃志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書全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前列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互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代  理  人  李家逸(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普豪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為元大人壽、南山人壽保單現值及現金等,均經債務人提繳現值到院,並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