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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羅筱芸 




相  對  人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人清算財團財產及處分方法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98條規定:「下列財產為清算財團: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無償取得之財產。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次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本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經公告及送達全體當事人債權表確定,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中華郵政壽險保險一筆、存款、機車等財產,本件所定財產及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又查經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表示債務人僅投保醫療險,無保單價值或解約金,有該公司113年7月11日回函、債務人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考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並依據上開規定,本件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並已於113年8月19日以函文通知全體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財產書面資料即資產表就財產及處分方法表示意見,另本院已查明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資料,債務人名下自民國110年起即無財產,故應無兩年內將財產移轉他人之情形。綜上,本院審酌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規模、清算程序進行之經濟及平衡債務人生活必要費用等情形,確定本件清算財團及處分方法如附表,並依首揭規定,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附表:
財產類別
說明及處分方法
中華郵政壽險保單解約金224,698元。
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224,698元。
郵局存款餘額479元。
金額過低,為債務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視為財團費用,不予解繳。
車牌000-0000機車一台。
查為民國000年0月出廠,核已無清算價值,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