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劉耀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
終結之裁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業依民國113年2月20日裁定所示之清算財團處分方法拍賣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分配債務人所提出之等值現款,其中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未拍定,現金部分則於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114年1月22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
可稽,經核並無違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