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許素芬 住○○市○○區○村路000號
相 對 人 彭淮晨
關 係 人 富灥科技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彭欽松
主 文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
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106年8月25日以附表不動產為
關係人富灥科技五金有限公司、彭欽松向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3,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現因關係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11,493,6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
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
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2年10月25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得於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2年11月17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於112年11月1日、112年11月13日合法送達關係人二人,
惟迄未見相對人、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