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邱語婕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前置調解程序,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亦未按
債權人人數提出
繕本,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11日通知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足稽。
惟聲請人
迄未補正,依
首揭規定其聲請
難謂合法而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