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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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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2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329號
聲  請  人  伸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均亭、梁秀蘭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23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2年9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