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朝福
萬世豪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被
繼承人陳奕瑄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王耀星律師(地址:新竹縣○○市○○○路○段00號4樓)為被
繼承人陳奕瑄(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5月30日發現死亡、生前最後
住所: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之遺產管理人。
如有被繼承人陳奕瑄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
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捌個月內向
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
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
債權並交付
遺贈物
後有賸餘者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月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奕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繼承人陳奕瑄前向聲請人借款卻未依約還款,
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死亡,且其繼承人皆已
拋棄繼承,致聲請人無法對遺產行使權利,為此依
民法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
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
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
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一)聲請人所陳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除戶
戶籍謄本、土地建築改良物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其他約定登記事項(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與本院
家事法庭公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905、834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明無誤,
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據此,被繼承人陳奕瑄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洵屬有據。
(二)又本院審酌律師對
法律學有專精,
持有具高度公信力之專門職業技術執照,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較熟稔,若由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定較能積極配合相關法律程序進行,且社團法人新竹律師公會函覆關係人王耀星律師有意願擔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爰選任王耀星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併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