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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繼字第 15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邱軒琦 
            張鳳凱 

法定代理人  張麟駿 
            邱貴苹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邱軒揚之兄弟姊妹,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0月7日死亡,聲請人等聲明自願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邱軒琦、張鳳凱均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係被繼承人邱軒揚之第三順位繼承人,此有上開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基此,須被繼承人之父母均拋棄繼承時,聲請人等始取得繼承權。次查,本件聲請人拋棄繼承時,因尚有前順位之繼承人房黃郎未為拋棄繼承,則上開聲請人首揭說明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邱軒琦、張鳳凱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而均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至被繼承人之其他繼承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