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邱軒琦
張鳳凱
邱貴苹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為
民法第1138條所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邱軒揚之兄弟姊妹,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0月7日死亡,聲請人等聲明自願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邱軒琦、張鳳凱均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係被繼承人邱軒揚之第三順位繼承人,此有
上開聲請人所提之
戶籍謄本在卷
可憑。基此,須被繼承人之父母均拋棄繼承時,聲請人等始取得繼承權。次查,本件聲請人拋棄繼承時,因尚有前順位之繼承人房黃郎未為拋棄繼承,則上開聲請人
依首揭說明即
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邱軒琦、張鳳凱聲明拋棄繼承
於法不合而均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至被繼承人之其他繼承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
准予備查,
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