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聲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達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達仁 


相  對  人  嚴意美即嚴桂香之繼承

            林一慈即嚴桂香之繼承人

            林佳即嚴桂香之繼承人

            嚴意維兼嚴桂香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嚴意美、林一慈、林佳諭、嚴意維於繼承被繼承人嚴桂香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嚴意維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肆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嚴意維及被繼承人嚴桂香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9號民事判決確定,並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人(即嚴意維及被繼承人嚴桂香)上訴而告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嚴意維及被繼承人嚴桂香負擔,因被繼承人嚴桂香已於民國111年1月17日死亡,並由其子女即嚴意美、林一慈、林佳諭、嚴意維共同繼承,為確定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6,143元
由聲請人於民國108年3月11日預納           
合        計
56,1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