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聲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關德美 
            關德鳳 
            關恒林 
            關恆森 
            關德安 



相  對  人  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蘇明霞

相  對  人  游育權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消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消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確定,廢棄改判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為確定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等之訴訟費用金額,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字第1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即聲請人等之訴,並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等負擔。聲請人等不服全部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消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為聲請人等一部勝訴判決即命相對人等應連帶給付聲請人等新臺幣(下同)74,543元之本息,並諭知廢棄改判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等連帶負擔,又聲請人等已支出之訴訟費用如附表所示等情,業經本院調卷相關卷宗審查無誤。準此,依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消上字第4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就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即為1,882元【計算式:一審(74,543/5,000,000)×50,500+二審(74,543/5,000,000)×75,750=1,88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相對人等應連帶賠償聲請人等之訴訟費用即確定為1,88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附表: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0,500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0元,由聲請人等於民國111年2月16日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75,750元
上訴利益為5,000,000元,由聲請人等於民國112年2月3日預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