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業順太陽光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龍固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28號
聲請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令
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
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工程款
請求權之
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
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28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
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起訴
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28號假扣押事件(含12年度司執全字143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復經本院
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
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
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12月1日中院平文字第1120002028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
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